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有什么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有什么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包括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完全不履行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也称为未足额履行,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
作为股东出资可以被视为股东的基本义务之一。一般来说,出资额与公司股份的所有权相对应,往往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随后,当公司产生利润时,根据各自股东的出资分配股息。因此,贡献更多资本的股东自然会获得更大的利润份额。
股东义务与责任
非出资股东虽然不享有相应权利,但不能免除其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不换取特定的股东权利;它源于公司成立期间达成的协议,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成立过程中,它被视为合同义务,而在公司成立后,它既有合同义务,也有法律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设立前、设立后的不当行为和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资格和地位。在公司法文献中,股东通常被定义为公司的贡献者。严格来说,股东是有义务出资的个人,但不一定是实际出资的个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不改变其现有股东身份,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确定。更重要的是,它依赖于主管行政部门的登记确认。
这些文件并不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非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等于否认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也失去了追究其出资义务责任的基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