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物业服务人义务规定有哪些 物业服务人义务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保养维护义务;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管理义务;定期报告义务;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通知义务;交接义务;继续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要职责
(1)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2)保养维护义务,即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管理义务,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定期报告义务;
(5)通知义务;
(6)交接义务;
(7)继续管理义务等。与此相应,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成立物业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
2、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
3、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5、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6、有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经营范围;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