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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物业服务人有没有任意解除权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8

  物业服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一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具备委托合同的特征,由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小区进行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又是一种综合性的委托合同,其中涉及的委托事务不仅仅是一项而是多项,如小区的绿化、卫生、治安、公共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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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人是什么人

  物业服务人就是属于服务业主的人,一般双方只要签订了物业合同之后就可以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而且只要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协商清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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