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纠纷怎么处理 小区车位纠纷怎么处理的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如果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的后果:
1、车位管理失去经费来源;
2、侵害了其他无车业主的利益,因为无车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也是车位的共有人,理应在经济上获得补偿。
小区车位的权属规定是什么?
1、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2、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小区停车位分为几种
1、产权车位
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取得车库产权,可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这种产权车位可以买卖产权,产权期限为70年,与商品房期限一致。
2、公摊车位
就是已经纳入公摊面积建设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业主共有,业主不能霸占车位。这种车位是不能出售的,买方也无法拿到产权证。
3、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出售,使用期限20年,到期后可继续租赁,开发商可约定收取一定的租费,如国家战时需要则无条件征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