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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业主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3

  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和本住宅小区的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工作。业主的义务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应签订集体签订的公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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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权利的性质

  首先,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类型分析的话,业主的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其次,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来看,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对世权也属于对人权。对于来源于法律法规直接赋予的业主权利,该权利是对世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最后,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来分析的话,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原权利,也属于救济权。原权利是业主赖以存在以及需要保证的基本利益,例如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等。

  物权保护纠纷

  业主除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外,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等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第三人无权擅自处置、占用。[9]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损害共有部分权益的业主或第三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以及赔偿损失。

  实践中,物权保护纠纷多为业委会诉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返还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规划内车库、车位、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纠纷等。

  物权保护纠纷业主与开发商就小区内房屋权属诸如物业管理用房等发生争议的,法院通常审查该房屋建设成本是否计入业主公摊,开发商是否能举证证明房屋系其所有。法院认定争议权属系业主共有的,业委会还可要求开发商或第三人赔偿涉案房屋的使用费。建筑区划内车库、停车位、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原则上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但实践中开发商可能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所有权及用途有特别约定,故法院在审理时主要关注车库、停车位等是否属于小区建筑规划内、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是否计入公摊面积。业委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注意两点:①经全体业主同意或获得业主大会授权;②为全体业主之公共利益受损而主张。同时业委会在日常履行职责时应注意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情况,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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