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特征 房屋抵押特征包括哪些
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特征: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4、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5、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屋抵押贷款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