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纠纷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统一处理做法
1、价格纠纷处理案件。此类纠纷应视具体情况加以解决。首先,应坚持合同效力原则。其次,应坚持情势变更原则。2、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案件。对于此类纠纷,应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哪些:
1、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2、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3、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
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4、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