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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有哪些 哪些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3

  实践合同有:1、借用合同。2、定金合同。3、保管合同。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的时候,该合同才会真正开始生效。实践合同又叫做要物合同,意思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实践合同有哪些 哪些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的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行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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