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1、保险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过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不能返的或没必要返还的,就要折价补偿。2、错误的一方需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错的,需要各自承担责任。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方面来说,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是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6、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7、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8、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原则上应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