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合同范本怎样 服务外包合同范本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业务,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因此,服务外包应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其服务性工作通过计算机操作完成,并采用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使企业通过重组价值链、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并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服务外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经过协商甲方将食堂的服务管理外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如下合同条款,需签约双方依法共同遵守。
第一条外包物
东莞广发印刷钉装有限公司食堂,包括附带的餐具、用具。
第二条管理营业方式
1、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厨房设备,负责水、电、暖及燃料。
2、乙方负责厨房设施的维护,若发现人为破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3、甲方自行负责米面、疏菜、肉、调味品、饮料及用具等原材料的采购供应和库房管理。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所需的各项服务。
4、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及服务人员,并负责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5、外包期内如必须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由乙方提出,经甲方领导同意后由甲方购置,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公司员工用餐时间及伙食标准。
1、用餐时间∶午餐12∶00—13∶00,晚餐17∶00—16∶00,夜宵00∶00—01∶00。
2、伙食标准:3.5元/餐/人
第四条服务外包期限、外包费及结算方式
合同期限二年,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解除,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续约,但需另行签定合同。甲方每月付乙方外包费10,000元。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合同规定监督乙方管理营业、履行合同,并做好协调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饭菜品种供应、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乙方应于积极配合,并须准时开餐,做到饭热菜香。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厨房、餐厅、厕所、楼梯等食堂环境的清洁等。
(2)乙方外包的食堂以服务公司为唯一目的,不可营利,不允许对外营业,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转包。
(3)要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卫生,质量精,秩序好,并注意做好子勤俭节约工作,确保公司安静.安全。
(4)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保证甲方人员就餐,让甲方就餐人员随时用餐。并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6)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等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7)乙方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要做到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8)餐后认真清洗餐具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消除蚊、蝇、鼠害等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不洁食品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准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如确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同意后,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第七条合同期满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将外包的物品完好无损的交付给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折旧价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第八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
3、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可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服务外包的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服务外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事项:
1、主体资格,签订合同前审查承包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2、服务内容,注明外包服务的范围、服务最低标准、考核标准。
3、排他性,注明是否允许发包方或服务商与第三方合作。
4、责任承担,明确约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服务外包劳动合同的内容通常是企业中的某项职能,如人力资源、采购、物流等,也可能是业务职能内的某些离散活动,如福利管理、战略采购、仓库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