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1条什么内容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聚众淫乱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聚众淫乱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如果有公民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一条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