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21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中最直接的体现,这也就意味着公信原则也必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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