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有效,标的物一定属于买方? 买卖合同有效,标的物是否属于买方
《合同法》有相应条文规定,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已经为买方实际占有的,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标的物交付。交付可以分为直接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卖方如果与买方一旦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没有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这个合同都是有效的,至于这个标的物买方能不能得到手,就看买方是善意的(不知情)还是恶意的(知情)了。
若买方是恶意的(知情)
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是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的转移仍是效力待定。等到在合理期限内无权处分的卖方取得处分权或是经权利人追认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自交付或登记时转移给买方。反之,在合理期限内卖方没有取得处分权,权利人也没有进行追认的,买方就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若买方是善意的(确实不知情)
买方在买卖过程中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按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动产已经交付或是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的转移仍是效力待定,须经卖方取得处分权或是经权利人追认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自交付或登记时转移给买方。
卖方欠缺处分权致使买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买方的权利是不是不能得到保障了?当然不是,就因为合同仍然有效,所以买方即使无法取得标的物所以权,他仍然有权对卖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