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为处理破产事务而发生的费用和与破产清算相关的其他债务。清偿顺序是破产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律师、会计师等人员的费用,以及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共益债务:包括与破产清算相关的其他债务,如供应商的货款、员工的薪资等;最后是普通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共益债权和破产债权的区别
1、定义不同:共益债权是指与破产清算相关的其他债务,如供应商的货款、员工的薪资等;而破产债权则是指企业因破产而需要清偿的债务。
2、性质不同:共益债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债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具有公益性质;而破产债权则是一种普通类型的债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私益性质。
3、清偿顺序不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共益债权一般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而破产债权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企业共益债权范围
1、供应商的货款:企业因破产而需要清偿的债务中,供应商的货款属于共益债权的一种,需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优先进行清偿。
2、员工的薪资:企业因破产而需要清偿的债务中,员工的薪资属于共益债权的一种,需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优先进行清偿。
3、其他费用:企业因破产而需要清偿的债务中,其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费用也属于共益债权的一种,需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优先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