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并无具体限制。而法律明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天内召开,且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破产程序,并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有什么职能
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权范围广泛,可以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并审查其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还可以行使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职权。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进行记录。
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以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发布公告并指定管理人。法院将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审查申报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需在债权申报期满后的15日内召开。在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将在收到草案后的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将参加会议并进行讨论,分组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