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后果有哪些 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会产生哪些后果
如果破产债权人未按时申报债权,他们将失去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如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提出异议和接受财产分配等。而已经分配的财产将不再对他们进行补充分配,且在重整或和解程序执行期间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他们并未失去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程序
债权人需准备债权证明和有效的身份证明,若债权有财产担保,则应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在记录申报的债权时,需记载债权人信息、申报债权数额、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若清算组已成立,则由清算组负责债权登记工作。
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
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具体规定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但明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由人民法院召集,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