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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醉驾法律会变吗 醉驾情节较微的六种类型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12

  如果存在醉驾法律是有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因为之前醉酒驾驶并没有纳入到刑事法律当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还有就是相关的行为发生的越来越频繁,所以也已经被纳入到刑事犯罪的范围之内,所以以后都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如果存在醉驾法律会变吗 醉驾情节较微的六种类型

  醉驾情节较微的六种类型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醉驾加重处罚的几种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3.3条规定:饮酒驾车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第3.4条规定:醉酒驾车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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