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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21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规定,指针对乡镇、街道企业迅速发展,但污染十分严重的情况,从两个方面提出了管理措施:(1)调整企业发展方向,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和污染严重的产品;对乡镇、街道企业要依法征收排污费;(2)合理安排企业的布局,在环境敏感地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乡镇、街道企业。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规定

  一、调整企业发展方向乡镇、街道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和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生产和经营。

  二、合理安排企业的布局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乡镇、街道企业。已建成的,要坚决采取关、停、并、转、迁的措施。

  三、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当地计委、农办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银行不予拨款、贷款,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对于不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破坏矿藏、文物、水土、森林、草原、生物物种和风景资源的活动,要严加制止。

  四、坚决制止污染转嫁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对于转嫁污染危害的单位有关人员以及接受转嫁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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