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限有哪些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限有哪些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个人或者组织对其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主体,也可以是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环境管理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十七项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伤亡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局、渔业管理局、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部门、渔业管理局、国家海洋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这些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国土矿产资源、林业、农业、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依照有关法律负责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环境监管失职罪怎么追究责任
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被发现严重失责,不履行或者勤勉尽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如果犯罪者涉嫌以下任何一项,将被判处长达三年的监禁或拘留:
1.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2.造成城镇及以上集中饮用水供应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5亩以上专用林地、其他10亩以上农田或者其他20亩以上土地丧失,造成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