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1、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如果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显失公正,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该决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只有在事实澄清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护。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