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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中哪些情况合同无效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中什么情况合同无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07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中合同无效的情况是:

  1、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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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是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发生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若当事人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话,则此时一般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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