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6
表见代理的认定:1、表见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2、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表见代理需要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4、有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且可以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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