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对象是谁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对象是谁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对象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林木、草原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经营管理组织,在农村拆迁中同样享有被征收补偿的权利。而农村居民则是指在农村地区居住、户籍在农村地区的居民,也是农村拆迁补偿的对象之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2、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也会制定和发布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山东省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
3、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还需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4、专业评估和科学论证:在制定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时,还需要进行专业评估和科学论证,确定补偿的标准和方式,以保障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内容
1、土地补偿:包括宅基地、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净收益、土地净值等方式进行补偿。
2、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补偿,一般按照市场价格和房屋使用年限等方式进行补偿。
3、非农业用地补偿: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益设施用地等非农业用地的补偿,一般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净值等方式进行补偿。
4、生活补偿:包括被征收人因拆迁造成的生活补偿,如搬迁补贴、安置费、临时住房费用、交通费用等。
5、公共设施配套补偿:包括被征收人应享有的公共设施配套补偿,如公路、桥梁、水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