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该如何办 不服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该如何办
如果不服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解决:一是通过征迁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是直接诉讼(分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征迁协商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在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1、法律效力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基于行政权力下出具的政府行政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对被征收房屋的拥有者或法定代表人具有强制应执行力。
2、适用范围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通常包括征收补偿费、安置房、补贴等内容,在实际应用中通常适用于房屋征收和拆迁的补偿事宜,适用范围相对狭窄。
如果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异议,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行政申诉或采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复议或收紧快报抗诉,如果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此外,如果属于普通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应该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泼辣诉求。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会受到法律程序和公众监督的限制
1、法律程序限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程序进行,例如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听证等手续,以确保公正合法的实施。
2、法律监督限制
在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需要接受法律监督,一旦补偿标准不合理或实施程序不当,则颁发的决定书将不具有法律效应。
3、公众监督限制
在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涉及到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公众对于其实施有着监督和评价的权力。例如借助互联网发声,有些社会组织则会关注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针对性地寻找导致补贴过少或补贴方案不公的证据和事实,从而促使决策得到修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