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留期限是多长时间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扣留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使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7、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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