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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隐名代理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0

  《民法典》对于隐名代理的规定: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隐形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方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名,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

隐名代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的形式有哪些

  1、本人身份不公开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事实上得到本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并不披露实际存在的代理关系,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当然,第三人也没有义务询问是否存在着身份不公开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缔结交易时,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认为代理人就是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和本人、而仅愿意单独和代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情形。

  2、本人身份公开

  本人身份公开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但明示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当前的实际商事活动中,代理商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联系,通常采取此种作法,中国许多进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贸易时,也经常采取这种方式。但在缔约时,由于作为合同的直接当事人风险较大,故代理人一般须在合同中注明“代理本人”,以让对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体的本人是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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