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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简易版的内容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简易版的内容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0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的内容有租赁双方的信息、房屋的相关情况、租赁时间、租赁费用、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应当重点对房屋租赁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避免后期出现违约情况无法进行认定。在签订合同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条款,如果出现违约行为,是需要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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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4、租赁合同是主体范围相当广泛的合同。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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