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解释 技术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解释:
1、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总称。
3、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
4、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