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权益归属协议怎么写 技术合同权益归属协议如何写
技术归属协议可以写: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期间,技术的归属为公司所有,不得将技术资料透露给其他人,并且在离职的时候将公司所有与该技术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数整理上交才批准离职。归属协议书是否有效,要依据是否符合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定。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如何归属
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权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取得的技术秘密成果,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愿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约定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的,从其约定。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愿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