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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有哪些规定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介绍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1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技术合同是指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确立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分为四类,具体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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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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