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由什么人员组成 代位权行使客体的种类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15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代位权行使客体的种类
(1)债权,主要指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债权,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因侵权或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包括担保物权,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等;
(3)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例如,合同解除权、买回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4)关于财产的保全行为,例如,中断诉讼时效;
(5)抵销权,但以抵销能增加或保全债务人的新财产的利益为限;
(6)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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