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可以一个业主来起诉吗 业主个人可以起诉业主知情权吗
业主知情权是不能由一个业主来起诉的除非这个业主是所有业主选出来的业主代表。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
哪些情况下业主行使知情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按照有关规则定期公布有关情况,凡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公布的事项,视为业主已经知情的事项。业主向义务主体请求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已经获得满足,业主对相关情况和资料已经知情。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须有不知情的情况或资料,如果就已经知情的事项仍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则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2、业主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自然也属于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业主行使知情权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应当是实际发生的情况或实际存在的资料。
3、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可以查阅任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并不是任何情况和资料均适合公布。比如账目凭证,在财务上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客观上不适于公示,业主对账目凭证行使知情权应通过查阅的方式实现。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广义上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法院应不予支持。该案中,业主起诉要求对经费收支账目及发票收据进行公示,被法院判决驳回。
5、业主起诉行使知情权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必须满足基本的起诉条件,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之诉也应如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