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
申请人应当本人在线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并确认提取申请,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相关信息并遵守相关承诺,如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参与委托逐月提取或补充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定。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租赁情况、婚姻信息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提取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或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一)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补充提取
申请人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提取公积金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具体的缴费账户等,以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