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物权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关联阅读
1.买卖合同的定义
2.买卖合同条款
3.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4.出卖人基本义务
5.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材料
6.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7.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8.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9.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10.标的物风险承担
11.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2.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13.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14.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5.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16.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17.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18.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9.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20.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21.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22.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23.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24.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25.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6.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27.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28.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29.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30.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31.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32.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33.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34.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35.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36.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37.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38.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39.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40.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41.凭样品买卖合同
42.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43.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44.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45.试用买卖使用费
46.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47.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48.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取回权
49.买受人的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50.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适用
51.拍卖的法律适用
52.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53.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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