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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石春艳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04行审11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0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4行审111号

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大道900号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MB1665100Q。

法定代表人张益品,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沈雪。

被执行人石春艳,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9〕0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石春艳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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