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7行审25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00025186120。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被执行人徐时品,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环苍罚[2019]1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法院协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3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