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破申44号
申请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
道九州大厦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470393275B。
负责人:陈汶强,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杭州华兴气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瓶窑镇窑北村毛元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056678。
法定代表人:林海松。
2020年10月9日,本院在执行以被申请人杭州华兴气门制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华兴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
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人益律所)同意,将以华兴公
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华兴公
司,华兴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不存在资抵债情形,不同意进入破产
程序。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兴公司于1995年7月5日经杭州市余
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为
“气门、汽车差减总成制造、加工。气门、机械配件、汽车配件、
汽车差减总成、钢材销售。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2020年
6月8日,人益律所与华兴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市
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华兴公司支付人益律所律师代
理费42万元,后人益律所、华兴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本院出具
(2020)浙0110民特2135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因华兴公司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