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74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77D。
法定代表人:江旗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震。
被执行人:邱正新,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森公罚书字【2020】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邱正新罚款64413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查明:被执行人邱正新于2009年从新溪村(现合村为花园村)通过公开招标流转来坐落在马金镇瑶坑村的“茶里坑”山场,于2019年4月中旬得知“茶里坑”山场有一批枯死松木,被执行人邱正新在未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报林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雇本村朱某和汪某到“茶里坑”山场砍伐枯死松木。经鉴定,共砍伐马尾松原木461段,计材积32.2065立方米,折蓄积53.6775立方米。被执行人邱正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开森公罚书字【2020】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邱正新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共计73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64413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