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7行审26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00025186120。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被执行人李上团,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环苍罚[2019]13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苍南县诚诚再生棉纺厂履行缴纳罚款一案,因该厂已经注销,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我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变更为经营者李上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作出温环苍罚[2019]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1月14日公告省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20000元。2020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另查明,苍南县诚诚再生棉纺厂的经营者为李上团,该厂已于2020年3月24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