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刑更4号
申请人:西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
被告人张爱丽,女,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因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12月26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西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以(2020)撤缓建字第0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张爱丽撤销缓刑,2020年8月3日本院受理该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执行机关西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书面建议称,社区矫正对象张爱丽因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12月26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据(2017)豫1623刑初975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期间自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并被社区矫正。西华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2020)撤缓建字第0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认为:张爱丽于2020年7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据此,西华县司法局向本院递交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爱丽符合依法撤销缓刑的情况,建议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张爱丽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张爱丽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据(2017)豫1623刑初975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期间自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并被社区矫正。2020年7月4日张爱丽被西华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西华县公安局西公(刑)拘字【2020】510号拘留证一份、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商检公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一份、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刑初97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刑初975号执行通知书一份、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刑初975-2号刑事裁定书一份、张爱丽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一份、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对缓刑犯告知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