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1121司惩12号
被罚款人:陈权花,曾用名陈月华,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权花诉被告周民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陈权花与周民宗均系旅居西班牙华侨。2008年12月,周民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陈权花通过其妹妹陈国花将借款15万元支付给周民宗国内指定收款人后,周民宗于2008年12月22日在西班牙向陈权花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本金为1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5%计息。2010年10月28日,周民宗以转账方式向被罚款人陈权花支付了15万元。2019年12月31日,被罚款人陈权花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周民宗在借款后于2012年12月底向其偿付了15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44900元及2013年1月1日起的利息,要求法院判令周民宗偿付。周民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照原告的起诉及当庭陈述作出了判决。判决后在公告送达期间,周民宗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2010年10月28日向陈权花支付的1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2020年10月2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1民终826号民事判决书,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撤销了本院(2019)浙1121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并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