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2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静娟,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司法局。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柴钧,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豪,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滋,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静娟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司法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1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崔静娟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崔静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