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2221、22222号
上诉人(原审38523号案原告,37052号案被告):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38523号案被告,37052号案原告):王江平,男,汉族,住xxxxxxxx。
上诉人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与被上诉人王江平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7052、38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7052、38523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改判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无须支付王江平2019年1月1日至3月19日的工资94145.19元;3.改判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无须支付王江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609.8元;4.改判驳回王江平的全部诉讼请求;5.王江平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江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