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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先华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24行审78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0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78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960946021。

法定代表人:童春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梦琪。

被执行人:林先华,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市监罚字【20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先华罚款人民币51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执行人林先华位于开化县××镇××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店内有6瓶致中和五加皮酒、2瓶330ml的可口可乐汽水、1瓶400ml的怡泉+C、1包上好佳醇脆薯片烤肉味、1包上好佳醇脆薯片甜辣味、2袋卤汁素牛筋、3袋手撕面筋、7袋小萝卜、11袋五城牌茶干、19根双汇泡面拍档,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已查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货值为121元。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开市监罚字【20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林先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林先华罚款人民币51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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