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4行审110号
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大道900号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MB1665100Q。
法定代表人张益品,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沈雪。
被执行人石春艳,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9〕0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石春艳缴纳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