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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林业局、詹承根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24行审7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0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77D。

法定代表人:江旗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震。

被执行人:詹承根,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森公罚书字【2020】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詹承根罚款35042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执行人詹承根审批了“坞内”山场杉木皆伐采伐证1份,采伐蓄积7.5立方米,折材积5立方米,作业区为109号小班。同年9月底,被执行人詹承根雇本村陈某等人对“坞内”山场两个采伐点的杉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执行人詹承根在“坞内”山场实际采伐点分别为109号小班和112号小班,在109号小班实际采伐杉木137株,计材积4.909立方米,折蓄积7.4立方米,未超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蓄积和采伐设计范围;在112号小班无证采伐杉木363株,计材积14.601立方米,折蓄积24.34立方米。被执行人詹承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开森公罚书字【2020】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詹承根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共计181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35042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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