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22)辽0103诉前调确21号
田士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