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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燕玉、范乐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其他案件管辖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206诉前调确12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3-23
债权关键字:
民间借贷
案例内容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6诉前调确126号

申请人:余燕玉,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人:范乐乐,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余燕玉、范乐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董迎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余燕玉、范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2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范乐乐应在继承范志庆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付余燕玉借款34万元,该款于2022年5月底前付清,款清后双方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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