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103行初135号
原告孙颜,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佩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司法厅,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
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该司法厅工作人员。
原告孙颜不服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及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颜诉称,孙颜于2020年1月7日通过EMS向沈阳市司法局投诉,对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RhD血型鉴定盖有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已超出登记“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属于超出许可范围执业,已犯罪进行投诉,作出并出具超业务范围鉴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沈司鉴投不受(2020)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经查,你的投诉已超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四条规定的投诉期限。另,你的投诉事项已经我局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是错误的。根据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沈司鉴投答[2018]第1号《关于孙颜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证明没有超出投诉期限。另,沈司鉴投答[2018]第1号是孙颜投诉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5种血型报告造假和超出许可范围执业、超业务范围鉴定与本案的作出并出具《RhD血型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决定》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不能故意混淆。且沈司鉴投答[2018]第1号故意把RhD血型鉴定鉴定错误认定是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300元,孙颜、朱宇轩两人600元,且没有超出鉴定业务范围,而RhD血型鉴定和其他法医DNA鉴定是两种不同的鉴定,不能故意混淆为一体。其他法医DNA鉴定是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项目,而RhD血型鉴定是超出登记业务范围鉴定。沈阳市司法局故意以RhD血型鉴定不归其监督、管理为由,故意没有作出RhD血型鉴定“超出登记业务范围鉴定”的错误处理。因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的辽血司鉴所[2012]亲鉴字第1211221号亲子鉴定意见书盖有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亲子鉴定意见书盖有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孙颜和朱字轩的RhD血型-阳性,少结果编码(+),该鉴定报告是故意造假报告。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12)70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三)法医物证鉴定-规定检验项目中,没有RhD血型鉴定,证明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已超出登记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属于超出许可范围执业,已犯罪。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投诉,作出并出具《RhD血型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书面回复。省司法厅是其行政复议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法定职责。孙颜于2020年3月14日,通过EMS向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4月10作出司复决字(2020)21号有4个错误认定。错误认定1“…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由投诉,属于重复投诉…”是错误的。错误认定2“…且超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诉期限”是错误的。错误认定3“…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是错误的。错误认定4“…故本次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错误的。所以,市司法局、省司法厅是属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诉讼请求:1.撤销沈阳市司法局沈司鉴投不受[2020]2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不予受理决定书》及辽宁省司法厅辽司复决字[20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判令重新作出《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辽宁省司法厅责令沈阳市司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RhD血型鉴定盖有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已超出登记“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属于“超出许可范围执业”已犯罪进行投诉,作出并出具RhD血型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2.赔偿复印费100元,邮寄费12元,合计11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沈阳市司法局辩称,沈阳市司法局具有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沈司鉴投不受[2020]2号)的法定职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沈阳市司法局具有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沈司鉴投不受[2020]2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职权。二、沈阳市司法局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020年1月9日,沈阳市司法局收到孙颜的投诉书,投诉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超出业务范围鉴定。经查,2012年11月22日,孙颜和朱宇轩委托血液鉴定所对孙颜与朱宇轩是否具有亲生母子关系进行鉴定。血液鉴定所于2012年12月5日出具辽血司鉴所[2012]亲鉴字第1211221号《亲子鉴定意见书》。孙颜认为血液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侵犯其健康权,曾于2013年初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本次收到孙颜的投诉,经审查后认为,此次投诉已超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诉期限。另查,原告曾于2017年10月向被告进行过投诉,被告已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并于2018年1月15日书面答复孙颜,孙颜对答复不服,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司法厅于2018年5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我局作出的答复。随后,孙颜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孙颜诉讼请求。孙颜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颜本次投诉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出对孙颜此次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沈阳市司法局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程序合法。2020年1月9日,沈阳市司法局收到孙颜投诉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经查,孙颜的投诉事项超出投诉期限,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规定,沈阳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孙颜,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期限,孙颜于2020年1月16日签收。因此,沈阳市司法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四、孙颜请求的沈阳市司法局承担邮寄费、复印费,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沈阳市司法局对孙颜投诉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孙颜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