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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郑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1行终55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1-0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1行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司法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司久贵,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勇,郑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盛亚楠,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世杰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司法局确认申请回复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行初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原告因不服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所作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于2020年7月6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原告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样要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所作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原告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世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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